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玉米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现将《进口哈萨克斯坦玉米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符合上述要求的哈萨克斯坦玉米允许进口。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哈萨克斯坦玉米植物检疫要求.doc
海关总署
年1月9日
附件
进口哈萨克斯坦玉米植物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三)《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哈萨克斯坦玉米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输华玉米(学名ZeamaysL.,英文名maize或corn),是指哈萨克斯坦生产,输往中国用于加工的玉米籽实,不作种植用途。
三、出口、仓储企业的批准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简称哈方)应按照要求对输华玉米的出口、仓储企业实施考核,确保符合相关防疫条件,并将出口、仓储注册企业名单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简称中方)。经中方检查或审核合格后予以注册登记。
四、检疫性有害生物
输华玉米不得带以下中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