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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划定城市禁煤区,包含郏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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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癜风咋治平顶山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划定平顶山市城市禁煤区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污染防治攻坚办有关成员单位:

为解决燃煤散烧造成的面源污染,进一步提升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给人民群众创造优美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办关于印发“三散”污染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豫环攻坚办〔〕号)和《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尽快调整“禁煤区”有关事项的函》(豫环函〔〕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双替代”、集中供热等工作实际,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发改委、住建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研究拟定了平顶山市城市“禁煤区”范围,已经市*府审定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煤区范围

平顶山市城市“禁煤区”范围包括平顶山市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和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禁燃区”外已实施“双替代”的村庄(社区)。平顶山市城市“禁燃区”范围以《平顶山市人民*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平*〔6〕34号)确定区域为准:落凫山以南、沙河以北、鲁平大道以东、许南公路以西;新华区、湛河区、卫东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禁燃区”外已实施“双替代”的村庄(社区)(清单详见附件)。汝州市、舞钢市、宝丰县、郏县、鲁山县、叶县、石龙区“禁煤区”范围由当地自行组织划定。

二、禁煤措施

(一)禁用。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的企业外,“禁煤区”内其他单位和个人禁止使用散煤及其制品(含洁净型煤)。

(二)禁售。全面取缔“禁煤区”内散煤(含洁净型煤)经营点,严禁任何单位(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的企业外)和个人销售、采购散煤及其制品(含洁净型煤)。

(三)禁储。“禁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的企业外)和个人储存、囤积散煤及其制品(含洁净型煤)。

(四)禁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向“禁煤区”内运输散煤及其制品(含洁净型煤),向企业运输电煤、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的除外。

三、禁煤时限

本通知确定的平顶山市城市“禁煤区”和汝州市、舞钢市、宝丰县、郏县、鲁山县、叶县、石龙区各自划定的“禁煤区”,自年11月1日起统一开始执行。

四、有关要求

(一)“禁煤区”范围内现存自用的煤炭及其制品、燃煤炉具等,由各县(市、区)*府(管委会)于年10月底前置换收回。自年11月1日起,“禁煤区”范围内要实现除电煤、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外的燃煤“全清零”。

(二)各县(市、区)*府(管委会)要加强对“禁煤区”的建设管理,实行县、乡、村三级“网格化”监管机制,确保散煤散烧管得住、管得牢、不反弹。

(三)各级发改、工信、公安、生态环境、住建、城管、交通、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严格查处各种违法销售、储存、运输、使用散煤(含清洁型煤)等行为,共同做好“禁煤区”管理工作。

(四)各级*府(管委会)要加大“禁煤区”宣传力度,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站等媒体,大力宣传“禁煤区”建设要求、散煤污染防治的意义和进展情况。畅通举报热线,积极引导和鼓励公众监督散煤污染控制工作。

(五)随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集中供热、地热能、“双替代”等清洁能源区域的逐步扩大,“禁煤区”范围将适时进行调整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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